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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青岛西海岸新区黄浦江路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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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及饮食服务,防止食物中毒,保护学生、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配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同时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3.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4.学校成立校长宋兰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食品不安全事故。

5.学校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相关责任

1.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在分管领导港的领导下,总务处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2.严格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追究制度,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对年度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考核评优的资格;对发生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4.建立本校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5.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成文后,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成页成册建档留存,并需报送主管单位和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食品安全法规、制度、标准及程序要求等要上墙明示。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1.食品采购以全面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坚持原材料及其产品质量第一的原则。

2.总务处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监管,严禁采购一切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并按照上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验收台账,做好采购索证、索票工作。

3.对原材料或食品进行质检的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4.适用部门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销售或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以及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仓库应当通风良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6.主、副食品应当分库、分类、隔墙、离地存放(不具备分库条件的也应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7.准确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必须由专人专柜保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

8.冰箱、冰柜等冷藏设备,应贴有标识,生食、熟食、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定期除霜,保持内部清洁无异味。

第四章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1.要认真建立和保存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场所定期消毒记录、人员培训记录等台账资料。

2.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专业素养。

3.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配餐公司的饮食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五章 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1.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2.学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

3.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适用部门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适用部门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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