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教师师德考核,师德考核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师德分由教师自评、小组评、学校行政领导评、学生及家长评四部分组成,其中教师自评占20%,小组评占20%,学校领导评占30%、学生及家长评占30%。
3.教师自评:根据《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细则》逐项对照打分。
4.小组评价:任课教师以所在教研组为小组,由组长组织本室全体教师打分,行政领导和未任课的行政后勤人员由全校教师打分。
5.学校领导评价:由学校全体行政领导,包括德育负责人对全校教师进行打分。
6.学生家长评:通过发放问卷和统计家长投诉情况确定评分。
7.师德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分为四等: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8.教师师德考核得分:按各项所占比例计算出实得分,然后把各项实得分合计为考核最后得分。
9.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2)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6)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礼品、礼金等财物的;
(7)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8)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目标,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9)工作纪律松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
(10)其它应当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行为。
10.师德考核得分作为教师考核,职务晋升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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