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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井冈山路小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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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1.为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执行,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特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2.消防安全例会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定期召集,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参加会议;

3.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最少召开一次;

4.消防安全例会由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议程,提出会议纪要或决议;

5.消防安全例会要全面反映单位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重要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6.消防安全例会应做好记录或纪要,存档。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教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2.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

3.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4.消防安全教育

①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主题班会、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标语、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对外开放消防站等;

③消防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5.消防安全培训

①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单位在职的全体员工;

②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b.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c.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微型消防站队员、消防应急救援队员;

e.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f.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6.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7.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②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④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⑤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⑥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

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⑧单位每季度应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每月组织一次。

⑨单位新入职、上岗员工应结合岗位要求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⑩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

8.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9.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三、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1.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安全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2.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各安全岗位每天巡查一次,各部门每周巡查一次,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月巡查一次。

3.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②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③消防水源情况;

④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⑤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⑦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⑧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⑨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⑩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4.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第七条  单位应将检查巡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认定为火灾隐患,并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火灾隐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下列情况均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1.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位,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的;

2.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7.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8.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11.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正常运行的;

12.存在乱接乱拉电线等不规范用电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

13.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五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拟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整改的人力和经费资源;

第六条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时限,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一)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二)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三)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整改完毕后,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收到报告或整改期限届满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予以复查,填发《复查结果通知单》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批并送达相关整改部门。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门值班、操作人员,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要求;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及常见故障排除方法,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第六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打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第七条有视频监控系统的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至少每两小时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单位内部开展一遍巡检,并详细记录巡检情况;

第八条接到火灾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通过电台等有效快捷的通讯方式,调动报警点附近值班巡视人员或者员工在1分钟内到场确认火情,反馈中控室并形成首批灭火救援力量。同时调动单位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在3分钟内到场,形成第二批灭火救援力量。

第九条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通知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协助。

第十条消防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及时通知单位独立维护保养人员或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由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由部门消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三条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一)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和本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发;

(三)单位预案每年一月修订一次,部门预案一月和六月分别修订一次。

第四条预案的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和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组成;

(二)岗位职责。各组按人员组成确定与预案相关的所有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预案对象。假定火灾等紧急情况;

(四)处置程序。包括报警、疏散、扑救等。

第五条预案的演练

(一)单位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部门预案每季度演练一次;

(二)演练应由组织者提前七天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预案涉及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对预案熟记并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四)演练地点必须相对安全,并防止意外发生。演练前演练地点要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单位演练记录和档案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部门的演练记录和档案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整理。

七、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业保安、安保人员。

第三条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记录齐全。

第四条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布实施;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培训等工作情况的记录齐全。

第五条消防安全培训到位,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从业的售货员、服务员、安保人员、管理人员每半年至少组织培训一次。从事防火巡查人员、专兼职消防干部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工作技能。

第六条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七条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八、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登记、检查,并拟定维护保养计划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三条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均应单项登记造册,建立设施器材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安装配置部位、维修保养时间等内容。新采购或更换的设施器材,应于五日内更新台账。

第四条每日检查

(一)值班人员每日应当检查集中报警控器的功能(如报警功能、自检、复位、消音等)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有关指示灯有否损坏,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是否正常;

(二)每日对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功能测试;

(三)每日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压力、有效期、配置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四)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五条月(季)试验检查和年度检查试验

与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月、季及年度检查试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运行正常。

第六条对消防设施器材的各项检查均应做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九、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装管理,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防火检查。

第三条单位燃气和电气的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和电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电气设备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二)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三)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设备等现象;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五)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六)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第五条燃气管理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否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是否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是否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是否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情况;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现象;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现象;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第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每半年应由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第八条单位或部门在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公安消防机构及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消防审批制度,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热切割、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或保卫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二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条动火审批应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级别,动火分为一、二、三级动火(具体分级办法根据单位实际制定)。

第四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五条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现场实地勘查后,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自行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地勘查并经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

(四)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形式实施;

(五)《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

(六)《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审批单位持有;第二联由动火单位或个人持有。

第六条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如有违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单位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条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

十一、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搞好单位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用电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未经后勤管理部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用电管理部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条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用电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应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第四条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第五条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他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条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第七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后勤管理部门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后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第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微型消防站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微型消防站平时负责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第二条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总负责并兼任站长。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四条微型消防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条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制定微型消防站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训练。

第六条单位发生火情后,微型消防站应在3分钟内携带器材、装备到达现场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

第七条周边相邻单位或场所发生火情,接到根据群众报警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令后,做到快速响应联动,第一时间通知到值班备勤人员,携带灭火救援器材装备,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扑救火灾。

第八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微型消防站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九条对微型消防站队员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范围;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三)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四)火灾现场的保护知识和要求。

十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三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第四条贮存危险化学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五条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危险化学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六条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七条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八条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启封。

第九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十四、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设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三条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生产、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确有困难的,下发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做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十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为应对各类火灾事故,迅速扑灭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人员,减少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扑救与安全疏散有序进行,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一、组织机构

总指挥: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责:统一指挥调动各行动组按照预订方案进行灭火、疏散、救援等工作;根据火场情况变化,适时作出必要决策;组织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志愿消防队:灭火组:宋晓龙、郭建峰、保安人员五名

疏散组:薛强、段晓栋、李旭东    

救护组:王淑菊、各班主任 

通讯组: 薛振宁、薛白、沈辉

第一力量:首先发现起火的员工要大声呼叫同事灭火,并就近使用灭火器灭火。员工听到火警呼叫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疏散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

第二力量:消防安全管理人听到火警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场所义务消防队迅速赶赴事发地点并打119电话报警。义务消防队员(灭火组按分工使用灭火器灭火,并利用室内消火栓铺设水带至起火点出水灭火。疏散组着疏散引导背民拿荧光棒并通知顾客正确使用逃生面具和手电筒迅速逃生。救护组利用现场实际组织救护。通讯组保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火情。)

二层疏散引导员: 

二、报警、接警及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

(一)员工发现火险、火灾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提供着火地点、火势大小和有无被困人员等情况,必要时直接119指挥中心报告。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往起火地点,同时通知场所义务消防队到场后;临时组织在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扑救和救援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到达现场后,汇总火场各方面的情况,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指挥进行灭火疏散和救援等工作,组织在场人员参与协助灭火、救援和现场秩序等工作。

三、应急疏散的程序和措施

(一)疏散引导组成员接到火灾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根据起火部位建筑结构、被困所在位置以及疏散通道等情况,提出营救方案,按照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指令,迅速展开疏散救援工作。

(二)疏散引导组人员进入火场后应优先疏散老弱病残及妇女儿童,根据火场内部情况,迅速引导被困人员按照相对安全、路程短、用时少的疏散路线撤出。

(三)如果疏散通道被火势阻挡,可采取必要的破拆措施,或利用梯子、绳索等将被困人员救出。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及时组织被困人员转移相对安全的部位,等待公安消防部门的救援。

(四)被困人员安全疏散后,若火场中存有重要资料或贵重财物等,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组织人员尽快撤出,撤出后的物质应放置在不影响扑救工作的安全地带,并安排人员看护,防止发生意外。

(五)疏散引导组人员进入火场前,应做好必要的防护准备,保证自身安全。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一)灭火组成员赶到起火地点后,就近使用消防器和室内消火栓灭火,按照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指令,迅速进入火场实施扑救。

(二)灭火组进入火场后,若发现仍有人被困,应按照“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先解救被困人员,并为疏散人员让开通道,以免疏散时间,造成人员伤亡。

(三)若为电气设备火灾,或着火部位在机房等电气设备较多的地方,一定要先切断火场的电源,再进行扑救,尤其不能用水直接灭火,以防止人员触电事故。

(四)着火物质若为油类,可用干粉灭火器扑救,或用石棉瓦、沙土、湿棉被等覆盖,不要直接用水喷洒油面,防止火势流动蔓延。若为可燃气体火灾,应先关闭可燃气体阀门,切断气源。若着火物质为橡胶、塑料等化工制品,进入火场人员应携带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防止发生人员中毒。

(五)如果火场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再确认其尚未着火或无爆炸危险时,灭火组应调集充足的人员和消防器材,迅速建立防火隔离带,防止火势向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蔓延,同时组织力量转移易燃易爆物品。

(六)如果发现或赶到火灾现场时,火灾已发展为全面燃烧,要控制火势发展,待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协助进行灭火工作。

五、善后处理工作

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切实支持或贯彻“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向场所通报火灾事故及处理情况,针对火灾事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提供员工的安全意识。协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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