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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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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区教体局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杜绝学生乱转学现象,有效地控制学生流失,提高学生在校巩固率,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学校招收服务区域内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招生;非服务区域范围的转学学生一律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招生方案制定及实施。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贯彻落实教育部入学政策。制定具体的招生实施方案,提交上级部门审批,按照方案审核、录取学生。

第三条 教学采取班级授课制,每班设班主任一名,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对学生实施全面教育。

第四条 学生修业年限为六年;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区级医院)办理休学手续,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学历,编入相应年级,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转学生按上级主管部门转学要求,由家长申请,学校申报,上级审批决定,教导处安排班级就读。

第五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辍学学生,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六条 严格学籍管理,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建立好学籍档案,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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