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草案。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
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报告总支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可以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以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张榜公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教职工代表对选举组室的教职工负责。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对本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四)办事民主,为人师表,一心为公。
第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民主管理行使的程序:
(一)在提交教代会大会审议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听取并采纳教职工群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或改革举措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法规政策的解答解释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三)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提前10天发给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第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或者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 。
第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大会对审议、通过和表决的决议,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承担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召开前的一切筹备工作和大会召开期间的一切会务工作。
(二)大会闭幕后,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四)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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