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学籍管理】青岛西海岸新区星光岛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2-25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章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三条 学籍档案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在校生分班名册;

  (二)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休学、复学,退学情况;

  (四)毕业生花名册;

  (五)相关证明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条 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六条

  小学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第七条 小学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 、休学申请等);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

  (四)享受资助信息。

  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三章 升学、转学

  第九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完成。

  第十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市、区)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双方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的转学条件与转入地区对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相一致。

  第十一条 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内上传户籍证明、居住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核办。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15天之内办理。

  转学成功后,转入学校依据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跨省转出的,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规定班额范围内,如有空余学位可接收学生转入。无空余学位学校不得接收学生转入。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不能转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能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四条 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允许留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第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民政或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学时可根据本人和监护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最多可休学两年。

  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允许休学。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境定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必须退学的,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手续一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第十八条 因出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小学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小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学生做异动处理。

  学生出境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础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国并在我省落户、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相关条款恢复、新建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做死亡异动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管理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习期满后,予以毕业,证书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除体育免修学生外,未达体质健康合格标准的,不得发放毕业证书。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中小学生,应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规定者,应给予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附件加载中...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