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三、全体教职工要根据安全管理内容认真履行好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保障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四、学校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明确各方面安全工作职责。
五、学校根据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二章 安全保卫
五、学校安全保卫具体由总务处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
六、门卫要严把大门关,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外来办事人员必须经过接待人同意,登记后方可入内。
七、健全门卫巡逻制度和值班制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同时间,设置最佳巡逻方案,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要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八、建立住校教师管理制度,杜绝住校教师引来不法人员或引发安全事故。
九、建立学校门窗关闭制度,杜绝因门窗关闭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第三章 消防、设施安全
十、消防设施安全具体由总务处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实施月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
十一、总务处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并按时进行维护维修,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二、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坏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严禁私自乱拉电线,严格按照正确程序和方法操作电、气等设施。
十三、建立室外活动设施管理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发现安全问题要马上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总务处。
十四、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维修;对危险建筑物,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停止使用,及时改造并上报情况。
十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严格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十六、在水池、楼梯、开水间、变压器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章 饮食、卫生安全
十七、饮食、卫生安全由总务处和卫生责任人具体负责
十八、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按时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实施加工制作、运送分发等方面全方位监控,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十九、设立卫生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新生入学验收体检证明。幼儿入托、学生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五章日常安全
二十、日常安全由教导处、学生处等处室具体负责
二十一、学年初,各责任处室要及时修订各类安全工作制度,组织教师通过集中与自学的方式,学习各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班主任要及时把学校作息时间反馈给家长。
二十二、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或者社会实践活动,要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十三、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组织者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二十四、体育教师要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组织学生开展校外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具体负责人要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二十五、学生课间操、上放学等时间,除学校安排维持楼道上下顺序外,班主任或其他责任人要负责护送学生下楼梯,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各岗位执勤教师要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发生。
二十六、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聘用临时工的处室部门,具体处室负责人要严把用人关,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有精神病史等方面具有危险隐患的人。
二十七、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要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二十八、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要及时告知学校。
二十九、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班主任要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师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教师要报告学校,安排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各班级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三十、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低年级学生上放学原则上要接送学生,所有家长要监督学生按学校作息时间到校。
第六章 安全教育
三十一、安全教育由学生处等处室具体负责
三十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要按照要求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三十三、在开学初、放假前,学生处、各班级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班主任要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三十四、教师要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三十五、由学生处牵头,每月开展一次对防踩踏、防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三十六、由总务处牵头,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三十七、学生监护人要积极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校园周边安全
三十八、校园周边安全由总务处具体负责
三十九、发现下列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联系,协助搞好校园周边安全工作。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有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的;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的。
第八章 安全事故处理
四十、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四十一、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要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四十二、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十三、发生教师伤亡等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要马上逐级汇报,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九章 安全责任
四十四、各责任处室要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四十五、全体教职工要履行好安全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
四十六、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
四十七、因工作失误或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照本规定落实责任人,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隐瞒事故的,加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本规定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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