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爱校如家,自觉遵守《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师德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并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师敬业爱生、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第三条 教师不得收取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物、礼金等;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等以教谋私行为。
教师不得随意传唤家长,更不得让犯有错误的学生在上课期间回家叫家长到校。
第四条 按教体局要求,建立试用期教师培训制度。拒绝接受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的试用期教师给予缓聘或解聘。
第五条 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提倡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适时组织教师进行通用基本功和学科基本功培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条 建立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职称、实施奖励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取教师资格的。
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或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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