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和教师要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自觉遵守学校德育制度和学籍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生入学、转学、休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免学、缓学等,要严格按法律法规程序进行,任何教师不得未经校长室、教导处同意擅自办理学生转入、转出、休学等手续。
第三条 学生不论什么原因,超过半日未到学校,教师必须报告教导处,并想方设法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学生未到校的原因。学生三日不到学校,教导处要向校长室报告。
第四条 发现学生辍学,教师除马上报告教导处外,应积极采取措施,要求监护人送学生回校上课。经多方教育仍未回校上课的,学校于学生辍学之日起一周内向区教体局报告,并进一步做好工作,动员其马上复学。仍不复学者,通过法律手段,使其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五条 对因户口、住址等变更申请转学,并经区教体局核准符合条件者,学校给予妥善安排,不无故拒收。对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区教体局同意,按有关规定安排学生就读。
第六条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充分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学生、粗暴对待学生或歧视品行有缺陷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教师要加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辅导教育工作,不得歧视、放弃、排斥他们;不得将他们单独编班编位,更不得强迫他们退学、转学或提前结业。
第八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每学期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特长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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