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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香江路第二小学规章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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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青岛西海岸新区香江路第二小学”,为一所局属小学。

第三条:学校占地16328平方米,建筑面积22521平方米(包括三期扩建部分,预计2023年春季正式启用),其中阶梯教室(民乐厅、三期扩建阶梯教室)836平方米,学校设计规模为48个全日制教学班(其中12个为三期扩建,预计2023年春季正式启用)。

第四条: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创建一流的办学条件,一流的师资队伍,一流的教学质量;工作的目标是:项项管理讲规范,全面工作创一流;办学的理念是:重素质,育特长,培养创新人才;抓规范,创特色,建设一流学校。

第五条:办学宗旨是:以“三个面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四个统一”(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为指导,深入素质教育改革,为学生的终身学习、生活、做人、处事奠定基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办学思想是:坚持“一个中心(教育教学为中心),两个主体(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突出科研强校,实施“三名”(名校、名师、名生)战略,以严格的管理教育人,以科学的方法培养人,以健全的制度制约人,以丰富的活动激励人,以幽雅的环境陶冶人(五育人战略)。 办学特色是:形成闽粤特色。

第六条:学校的校魂为“为国争光,为校增荣”;校训为“严教乐学,求实开拓”;校风为“团结求实,文明守纪”;教风为“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学风为“勤奋好学,合作进取”;领导作风“团结奉献,求实开拓”;校报为《为主动喝彩》;校花为月季花;校树为芙蓉树。

第七条:定期举办文化艺术节、科技节等,组织有益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由开发区教育体育局主管,学校校长依据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拥有以下权利:

1.决策权。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权。择优选拔各个层次的干部,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权指导、监督各部门负责人聘任教职工,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和校内低职高聘、高职低聘,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和处分。

3.教育教学管理权。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管理,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4.财经权。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管理在校长的领导下,分别由财务和总务部门依法管理。

5.招生权。有权在区教体局总的指导性意见的规定下面向招生范围内招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校长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建设好学校而共同奋斗。

3.运用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现代的教育理论,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师德高尚、博识业精、教艺精湛、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一流”的教职工队伍,快速提高学校师资整体水平,建设一流的教师队伍。

5.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一大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6.加强教学科研,积极实施“科研强校、兴教”战略。

7.不断加强办学条件现代化建设,加大硬件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8.树立公仆意识,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不断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生活待遇,及时解决师生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齐心协力,增进团结,维护稳定。

9.切实抓好安全工作,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10.清正廉洁,勤正为公,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校长的任期和中止

校长任期每届为3年,可连任。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中止担任校长职务:

1.3年任期期满。

2.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3.违法受到查处,不允许继续任职的。

4.学校发生重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为教学质量、学校管理等方面原因被教育主管部门及社会确定不胜任的。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党组织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2.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3.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结构工资制度、教学常规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3.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行政办公会为学校最高行政决议机构。负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讨论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研究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由校级干部、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6—12人组成,校务委员会为学校审议机构,负责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可根据需要,增设若干名名誉校务委员,授予对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十六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合同制和聘任制。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1999]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每一位教职工签订合同,实行全员合同制。

学校依据《教职工目标责任及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学年。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教职工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奖金及年终奖励构成。依据《青岛西海岸新区香江路第二小学教职工奖惩细则》执行。教职工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存,如遇国家统一政策性工资调整,档案工资标准随之调整。

第二十条:学校设专职副书记一人,设业务副校长一人,设德育副校长一人。

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和大队部。

教导处设教导主任一人,教导副主任两人,教导主任是在校长和业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其主要职责是:(1)协助校长制订并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审查教研组和班主任工作计划。(2)组织管理教学工作。要熟悉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的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参加教研组的备课和教研活动,指导教研工作。要通过听课、检查学生作业、分析学生的学习成绩、分别召开师生座谈会及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教学情况,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定期组织教师举办观摩课,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培养教学骨干,对经验少的教师及时给予指导,认真组织教师进修,并检查学习效果。(3)定期布置、检查班主任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指导班主任做好后进生的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学生家长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注意调整学生的课业负担,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5)领导教务工作。领导并组织有关人员搞好招生、编班、学籍管理、考勤、考绩、课表、刻印、资料以及图书馆、资料室、实验室的工作。

总务处设总务主任一人。总务主任具体负责总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其主要职责是:(1)主动与教导处密切配合,保证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电教器材以及其他实验用品的及时采购和供应,努力改善办学条件。(2)管理好校产,并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3)管理师生生活及学习环境、办好餐厅,努力改善师生就餐条件,做好医疗防护工作和清洁卫生工作,防止疾病传染,保护师生健康。绿化、美化、亮化学校环境,提供各种卫生设施、设备。

设教科室主任一人,由具有较高科研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负责教师业务理论的提高、课题研究的开展、教师教学经验的总结提升、上报,开展好学校的各项课题研究。

设大队辅导员一人,在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生思想教育,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的落实与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1)有计划的开展团、队活动。

(2)组织开展学校各项文体活动。开展各种课外学科小组活动。

(3)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

(4)组织管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了解学生执行学生守则的情况和学生在校内外的思想、品德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学校以学科教研组为单位各年段设教研组长一人,按学科特点及人数设备课组长;按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文),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应当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1)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2)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

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主要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学校要以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学校设德育基地、劳动教育基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使学校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3)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通过家长学校等渠道向家长进行多层次的教育,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教育网络,构建大教育格局。

第二十二条:面向全体,因材施教,注重基础,不断提高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落实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型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加强综合课程的探索,开发校本课程,开展好区课程体系改革试点。

(2)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增强体育课时并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开展经常性小型多样的学生体育比赛,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和顽强意志,每天开展好校园舞与大课间活动。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和学校饮食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充分挖掘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校内外艺术活动。加强中小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工作,突出民乐特色教育,推进艺术工作。

(4)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继续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学并关注情感、态度的培养;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鼓励合作学习,促进学生之间相互交流、共同发展,促进师生教学相长;加强课题研究。

(5)减轻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加强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家庭作业实行总量控制。一、二年级 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不留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1小时。

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

(6)改革考试评价。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发现和发展学生的潜能,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学生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A、B、C、D)。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排队。

(7)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加强学校信息网络建设。

(8)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第二十四条:按照《青岛市中小学教学常规》中的具体要求加强教学常规管理。

1.备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本门课程的特点,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表达方法和顺序,以保证学生主动的学习。在备课时,教师应编制出以下三种计划:学期教学进度计划、课题(或单元)计划、课时计划(教案)。

2.上课:上课是教师落实素质教育的主渠道,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应通过教师教的活动和学生学的活动的相互作用,体现主题教育思路,使学生主动和谐的发展。基本要求是:目的明确;内容正确;方法灵活恰当;结构紧凑条理、环节简单实用。

3.课外作业的布置与修改:教师布置的课外作业应有较强的目的性,实行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学生通过对作业内容的独立思考、作业时间的独立分配及对作业质量的独立检查等活动,有效地巩固知识,锻炼主动学习的能力,坚持活动性、实践性、自主性和鼓励性原则,杜绝机械性与重复性。

4.辅导与答疑:课外辅导、答疑是落实面向全体、分类推进的重要措施,辅导不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因此要避免简单的重复和题海战术,通过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方式,使学生的学习质量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提高。

第二十五条:建立素质教育开放日制度,每学期开放一次。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小学用书目录订购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质量检测制度。学校教导处组织好。质量检测。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班主任和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实行“一费制”。

第三十一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五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可继续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但其获得的新的职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工资及其他待遇作为档案保存。

第三十八条: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期。

第四十条:对违反《教师法》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学校依据同教职工签订的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制订《香江路第二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教委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出各种形式的资助,主要由学校希望基金会负责解决;鼓励同学之间相互帮  助,鼓励学生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参加有意义的社会捐助活动。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有关制度的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学生对有关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学校修订并实施《香江路第二小学管理章程》。

第四十七条:学校制订并落实各处室及责任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对责任人员的考核办法。

第四十八条:学校继续实施《德育工作制度》、《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制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九条:学校不断完善《教职工考核制度》、《课堂教学评价细则》、《班级一日常规管理细则》、《班主任工作考评细则》及其他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学校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校产管理制度》、《绿化美化校园制度》等总务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并报区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五十三条:学校原制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之内容,由学校校长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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