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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青岛西海岸新区香江路第二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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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化验设备、人员等条件,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

二、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 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食品生产企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 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自行检验的,要具有与 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或者校验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十二、食品生产企业具备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 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应当符合计量、特种设备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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