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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青岛西海岸新区育才小学章程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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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育才小学始建于1989年。学校拥有两个校区。校本部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繁华的双珠路西端,毗邻景色秀丽的双珠公园;东校区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育新路。

学校以“为学生幸福成长奠基”为理念,以幸福教育为办学特色,践行“一核六翼三成”“育才”幸福教育模式,推进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少年儿童。

围绕幸福教育(一核),学校全力打造幸福课堂,实施幸福课程,推进幸福管理,加强幸福共育,落实幸福评价,构建幸福文化(六翼),达成学生成长、成人、成才(三成)的教育目标。

学校先后出版幸福教育专著5部;40余篇幸福教育主题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双减”背景下推进幸福教育的研究与实践》等3项幸福教育专项课题顺利结题;《学校、家庭、社会协同教育新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获山东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一核六翼三成”幸福教育模式的校本探索与实践》获青岛市教学成果一等奖,区教学成果特等奖;《基于立德树人背景下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基因传承的路径探索》获青岛市教科研成果二等奖,区教科研成果特等奖;《五育融合 推动家校育人和谐》获青岛市第三届社区教育优秀微课大赛一等奖;学校“幸福育才”德育品牌获评“青岛市中小学优秀德育品牌”。

学校先后获得全国少年军(警)校示范学校、全国书法实验学校、全国青少年足球特色学校、全国中小学先进后勤学校、山东省文明校园、山东省教学示范校、山东省地震科普示范校、山东省经典诗文诵读先进单位、山东省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交通安全示范学校、青岛市AAA级健康校园、青岛市优秀家长学校、青岛市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示范学校、青岛市五星级阳光校园、青岛市高水平现代化学校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青岛西海岸新区育才小学,英文表述为;校本部住所地址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双珠路2202号,东校区住所地址为青岛西海岸新区育新路,邮政编码为266400。

第四条学校为青岛西海岸新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教体局管理,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六条 学校以“幸福教育”为办学特色,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办好办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办学宗旨;以“建幸福校园,做幸福教师,育幸福学子”为发展目标。

第七条 学校以“为学生的幸福人生奠基”为办学理念;以“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幸福少年”为培养目标。

第八条学校的校训为“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学校的校风为“育才人,育人才”,学校的教风为“因材施教,幸福育才”,学校的学风为“乐学笃行,幸福成长”。

第九条学校设立如下标识与纪念日:

学校校标为“三立亭”。

“三立”乃立身、立德、立言,体现了学校“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幸福少年”的办学目标。

学校校旗为“海鹰少年向前进”旗帜。

海鹰少年军校是青岛西海岸新区育才小学重要的德育阵地。军校以“志向养护,育才报国”为教育目标,致力于培养少年儿童的国防意识和家国情怀。

学校校歌为《育才园·幸福园》。

育才园·幸福园

黄海之滨,珠山脚下,有我们可爱的校园。寻找童话,寻找寓言,这里是我们生活的起点。乐学习共成长,幸福发展好少年。啊!育才园,幸福园,育才小学是童年的乐园。

黄海之滨,珠山脚下,有我们美丽的校园。播种太阳,播种希望,这里是我们知识的海洋。敢创新志成才,幸福发展好少年。啊!育才园,幸福园,育才小学是育人的乐园。

校徽内涵:(一)由“育才”两字拼音首字母“YC”变化组合而成具有可识别性。(二)校徽“Y”为变形,寓为太阳,可象征学生,“C”寓为托起太阳的双手,可象征老师。此组合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的师生关系和师生幸福发展的美好愿景。

学校校庆日为4月26日。

其他重大纪念日为9月30日。

学校校报为《育才报》。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一条学校党总支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凡属重大问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党组织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组织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可邀请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组织会议审定。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学生代表参与,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当吸纳行业、企业代表参与。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或者专业的骨干教师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三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第一党支部 主要职责:组织学校第一党支部开展日常党务工作;

(二)第二党支部 主要职责:组织学校第二党支部开展日常党务工作;

(三)第三党支部 主要职责:组织学校第三党支部开展日常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治工作机制建设,发挥专业人士在学校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五条 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并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切实保护学生权益,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处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落实公民意识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学生不明原因超过半天未到校,班主任老师必须报告教导处,并想方设法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学生未到校的原因;超过一天未到校教导处要向校长报告。如学生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学生三日不到校(请假除外),学校要随时向区教体局教育科、安全科报告。

第三十条 建立控制学生辍学机制,严格避免未受完规定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教师除马上报告教导处外,应积极采取措施,要求监护人送学生回校上课。经多方教育仍未回学校上课,学校应于学生辍学之日起一周内向教体局报告,并进一步做好工作,动员其马上复学;辍学十天以上的,应配合有关部门通过法律手段,使其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实施教育惩戒,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为了表彰和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每学期表彰一次在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每学期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干部”和“雅慧少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充分发挥在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学生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幸福教育为特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全环境立德树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加强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健全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与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依据国家颁布的《小学管理规程》《青岛市中小学依法治校规程》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指导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树立公平的教育观和科学的质量观,提高办学水平,教好每一个学生,切实保障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学校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基本原则。

第四十五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将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首要位置,成立由教职工参与、校长负责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德育工作研讨会。在学生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法制纪律、传统美德、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依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规律,以打造“幸福育才”德育品牌为抓手,实施幸福德育,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要依据《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礼仪常规》,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和养成训练,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四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活动,开齐课程,上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教学时数,学校可在每周总授课时间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课程安排和每节授课时间并按规定报批备案。教师不得擅自调课或不按课程表上课。

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组织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技术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每学期组织一次综合实践交流活动。

根据学生发展需要和学校、社区的资源条件,组织开发校本课程。

第四十七条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教材、教辅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课程全面实施。不得另行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各种学具等。严禁向学生兜售各种食品、药品等,坚决抵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向学生推销的各种物品。严格收费公开制度,严禁向学生乱收费。

第四十八条继续深入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不得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占用课余时间、公休日和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四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学校实施分层作业制度。布置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要适当。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留书面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1小时。不得让家长代出练习题或抄作业题,不得让学生和家长批改作业。严禁用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第五十条 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及个性心理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十一条引导教师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课堂效率。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

各科教学要落实教学常规,优化教学过程,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学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学习和推广教研成果。

第五十二条 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要经区教育体育局批准。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报区教育体育局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不得擅自调动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全面、科学的评估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不得把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和评估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用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学校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积极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评价学生,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激励学生自主发展,充分发掘学生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体质,建立好学生体育达标档案。

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在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针对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积极的情趣、健康的个性和奋发向上的进取心。

加强学生艺术教育,按照国家要求开设音乐、美术、书法课。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艺术教育课程,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培养学生艺术爱好。

加强学生劳动技术教育,增加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的机会,适当布置学生家务劳动,培养劳动观念,掌握初步劳动技能。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区局“1530”安全教育制度,指导学生对青岛市安全教育平台安全知识的学习,有计划地开展生命教育、防灾减灾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普及疾病预防、饮食卫生常识以及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知识,开展以生活技能和自护、自救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和健康教育。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都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杜绝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五十六条 加强学生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和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探索通过学科渗透、主题班队会、综合实践活动课等途径,广泛开展学生法制教育,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好习惯。

第五十七条 规范对专用教室和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使用,面向学生全面开放,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作用,并认真做好使用、维护记录。

第五十八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营造尊重包容的学校文化。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组织各类教育活动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九条 教师要主动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课堂、微信、短信、电话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七章 教研科研管理

第六十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实践的指导作用,为学校领导的科学决策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科室是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为学校中层机构设置,业务上接受上级教科室的指导,行政上接受校长的领导与管理。

学校教科室的主要任务有:

(一)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计划,确定校级教育科研课题项目,并积极申报市级以上课题;在计划实施和课题研究过程中,进行有效指导和管理。

(二)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开展教育科研知识的普及宣传,组织教职工学习、掌握和运用教育科研理论的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的改革、探索与总结;筛选优秀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进行举荐、推广。

(三)面向学校、面向教师、面向家长、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活动。

(四)定期组织校级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五)建立教育科学研究档案,做好各项研究资料研究成果的整理与保存工作。

(六)办好校刊,搞好优秀教科研论文的评选与推广使用工作,及时宣传报道学校教改动态。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科研的需要,安排一定的科研课题经费和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并配置必要的科研设备、仪器和资料,保证教育科研工作的现实需要。

学校图书馆、微机室、文印室、实验室,要优先保障课题研究;学校资助订阅相关报刊,购买必要的文献资料;健全配套设施;对课题组成员优先提供外出参观学习的机会;学校根据立项级别不同,提供数额不等的科研经费;根据科研成果大小,分别给予不同规格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六十三条 根据我校实际,学校教科所组成人员主要有教科所所长、课题组成员、校刊编辑人员、信息通讯员、心理咨询人员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教育科研人员的考核,根据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特点,以考绩为主;对一般事务性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为准。对工作成绩优异者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育科研的过程管理,提高学校教育科研的品位和层次,增强全体教师的教科研意识,创设人人参与科研的氛围, 培养具有科研能力,掌握一定科研方法的教师,决定设立教科研奖励制度。

(一)根据科研考核的成绩评选科研先进个人,并给予不同形式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二)对科研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定为全天候开放教师,扩大其社会知名度。

(三)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申请认可鉴定,并及时给予推广。

(四)学校对教师的优秀教案、优质课例、典型经验、体会、报告、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五)学校每年召开教科研工作年会,评选教科研优秀成果奖,并对科研成果优秀者给予表彰。

(六)把教师教育科研成果与职称评定、评优、晋升等联系起来。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87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

学校应当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学校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旅行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争取社区支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八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学校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制定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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