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资产购置后要及时入库登记。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学校会计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
三、后勤服务中心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核后处理。
四、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出租、出借;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出租、出借;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五、学校教师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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