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凡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22周岁以下的学生。均可报读我校。五年一贯大专及3+2专业,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2.按照青岛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 学校应按规定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青岛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新生学籍信息经青岛市教育局审验合格后,取得学籍。
4. 学生入学后,发现下列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学籍。
(1)患有疾病,经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
(2)冒名顶替、虚报学籍、弄虚作假的;
(3)已被普通高中学校或其他职业类学校录取的在册学生,又未办理转学、退学手续的;
5.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6.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应组织学生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7.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及时报青岛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予以变更。
8.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留级及注销学籍。
9.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转学,确因下列原因的可予申请转学:
(1)家庭搬迁且户口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
(2)学生学习经历连续,学习成绩齐全;
(3)新转学校所学专业与原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4)一年级下学期或二年级上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确需转学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盖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学。跨省转学须经转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程序如下:
(1)申请转学学生持原学校转学证明(外地学校转入的需由当地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到转入学校提出申请,领取《转学申请表》;
(2)双方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各区所属学校应到区教育和体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由普通高中转入的须到青岛市教育局基教处签字盖章;
(3)到青岛市政务大厅提交《转学申请表》;
(4)经青岛市教育局审验合格后,在《青岛市职成教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籍变更操作,由学校分班处理后生效。与此同时,学校须在《全国信息系统》里提交异动申请,经区教育和体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同区职业学校之间学生不予转学;在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入“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学校;普通高中转入学生,按现就读年级低一级安排到相关专业就读。
10.休学及复学。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持经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和医院建议休学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准予休学。患有传染病或患有经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可责令其休学。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学生家长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允许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其复学后的待遇同复学后所在班级其他同学。
11.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其退学或劝其退学,并通知其监护人,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1)自愿要求退学的;
(2)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3)经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因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的;
(4)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恶劣,并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触犯刑法,并受拘役以上刑事处罚的;
(6)一学期累计旷课90课时(含90课时)的;
(7)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8)非毕业年级学生服兵役的。
学生退学,学校应按规定退费。入学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三退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不予退费。学生退学即时办理。学生退学后,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12.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的;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专业;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需经青岛市教育局批准。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13.留级。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含经补考后)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2)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3)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4)学生留级在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5)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4.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转专业、留级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须根据规定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于每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各一周内到青岛市教育局一次性集中办理。
15.学生退学、死亡、失踪或被刑事处分等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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