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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章程】青岛西海岸新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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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青岛西海岸新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前身为原胶南县隐珠中学、第十四中学。胶南县隐珠中学创建于1970年,是隶属于胶南县教育局的国办普通中学,后改名为胶南县第十四中学。1986年6月改为胶南县第五职业高级中学,1991年6月改为胶南市第五中学,1993年6月胶南市第五中学迁出,成立胶南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2002年1月由胶南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胶南市第三职业高级中学、胶南市第六职业高级中学合并成立胶南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2013年因区划调整,学校更名为“青岛市黄岛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2019年青岛西海岸新区成立,学校同时使用“青岛市黄岛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青岛西海岸新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综合性中等职业学校,先后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全国中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示范校、全国首批半工半读试点校、山东省优质特色学校、山东省首批高水平中职校、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山东省文明校园、山东省绿色学校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地位】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学校全称为青岛西海岸新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青岛市黄岛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英文表述为Qingdao West Coast New Area Vocational School;住所地址为青岛西海岸新区隐珠二路799号,邮政编码为266431;学校官方网址为www.qdhdgzx.com。

第四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学校为青岛市黄岛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学校实行全日制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校自2024年起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复,有11个专业被确定为初中后五年贯通大专办学资格,学校是为实施三年制综合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适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第五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六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升学与就业并重、多元化办学,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形成外部关系协调、职教特色鲜明、职前职后贯通、中高职一体、产教融合的办学格局,努力创建为省内知名、国内一流、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全国职教名校。

第七条【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培养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学校文化】

学校的校训为“诚信 敬业 创新 和谐”

学校的校风为“崇德 尚能 正气 进取”

学校的教风为“爱生 敬业 求真 善教”

学校的学风为“勤学 敏行 专注 超越”

第九条【学校标识与纪念日】

学校校标以“胶、高、职”三字的拼音字头作为造型元素,由“JGZ ”三个字母的拼合图案组成。

学校校旗以红色为基准色,印有校徽和黄色中文校名。

学校校歌为《立志做社会栋梁》。

学校校徽由中心的校标、外环的中英文校名组成。象征着“青岛西海岸新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与学生、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有机组合。图案简洁、明快,似银河星系,既有中华传统哲学思想天人合一,对立统一;厚德载物,自强不息,涵盖世间万物的博大精深,又富有动感,充满朝气和活力。象征着新兴的高职校,围绕中心,在无限的空间,蓬勃向前,越来越强,越做越大。

学校校庆日为3月28日。

学校成立纪念日为2002年1月1日。

学校校报为《青西新区高职校报》

学校校刊为《匠心》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条【党的组织】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一条【党委的职责】 学校党委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党委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运行机制】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凡属重大问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书记、校长未在会前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议题,应继续充分酝酿沟通。经酝酿沟通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事项,书记、校长应本着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如实向上级党组织书面请示。其中,书面请示应写明拟开展工作的必要性、双方的意见分歧及需上级党组织明确的事宜,并由书记或校长签字审定。

学校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学校管理体制】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校长职权】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委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可邀请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校务委员会】 学校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和党委书记、教师、家长、社区代表、学生代表和行业、企业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修)定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术机构】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或者专业的骨干教师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学校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学校建立专业优化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群团组织】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 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内设机构】 学校设置11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综合部(党群工作部)。负责学校日常行政事务、教职工考核、职称评审、信访、岗位竞聘、教师普法、校务公开、网络安全、学校宣传、校园文化建设、学校目标考核、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党委书记、校长处理学校党政日常事务,协调处室关系;做好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和校级以上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协助分管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

(二)教学管理部。负责全校任课教师管理与安排、教学管理、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管理、语言文字、教学诊改、教学督导评估、教材教辅、各类教学资源建设、实训教学等工作;负责统筹职教高考、职普融通;抓好教学检查评估与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研工作、艺体工作、各种考务组织和协调;负责任课教师考核等工作;抓好学校图书室管理。

(三)学生发展部(安全工作部)。负责学校班主任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及助学工作;负责学校德育、家校共育、校园卫生、国防及军事教育、学生研学和统筹“十个一”活动;抓好班级考核和班主任考核;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平台管理、学生保险等工作;负责学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教官管理、保安管理等工作。

(四)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后勤、维修、校产管理(含档案管理)、劳动技术教育、师生饮食安全卫生、校园传染病防控、学生社保等工作;负责消防安全、校舍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学校采购、签订合同、验收、采购档案等工作;协助做好学校迁建工作;协同学生发展部共同做好保安管理工作。

(五)招生就业指导部。负责招生、联合办学、对口扶贫工作,负责与高校对接扩展大专专业、大专学生转段录取、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负责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现代学徒制试点、学生实习就业安置、岗前指导、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工作。负责前期西校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六)基础教育教学部。负责综合高中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智慧教育工作。

(七)高职教育教学部。 高职教学计划制定;高职课程设计与实施;高职教师团队建设;高职学生职业发展指导; 高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高职产学研合作;高职教学资源配置;高职学生评价体系;高职教育创新与改革;高职衔接教学管理。

(八)职普融通教学部。负责西校区教师管理、教学管理、课程建设、语言文字、教学诊改、教学督导评估、实训、职教高考、教研和艺体等工作;抓好教学常规,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抓好西校区任课教师课时量审核;负责西校区任课教师考核和处室人员考核工作;负责全校职教高考、职普融通的教研和业务研究,对接上级业务部门对职教高考的协调等工作。

(九)中职教育教学部。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与优化;中职教师培训与发展;中职学生学习指导;中职教学质量监控;中职校企合作与实习安排;中职教学资源管理;中职学生评价与考核;中职教育研究与改革。

(十)教科研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科研工作、各类成果培育、文字材料、师训干训工作,负责学校各项重大课题的申报、研究和结题工作;抓好教科研档案的管理;抓好学校项目创建工作,负责双高校验收、品牌创建、办学条件达标、办学质量考核、年度质量报告、现代职教体系建设重点项目和优质校建设等学校项目创建工作。

(十一)产教融合与培训中心。负责大专函授学历教育、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及相关职业和社会培训、教师学历进修、乡村振兴等工作。

团委、妇委、工会按照其群团部门的职能履行其相关职责。学校下设各专业科(部)的运行管理机制,专业科按照其职能职责在处室的指导下规范运转、科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法律保障机制】 学校积极推进法治工作机制建设,发挥专业人士在学校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校内纠纷解决机制】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专家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本校学生】 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并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六条【权利和义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学生会组织,积极推行学生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实施教育惩戒,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权利和义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岗位聘用】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培训】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班主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充分发挥在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学生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奖惩】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教育教学任务与目标】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条【德育工作】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全环境立德树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一条【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科、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加强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健全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与教学质量。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技能并修、教学做合一”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改革,秉承“对每位学生负责,让每位学生成功”的办学理念,遵循“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以核心职业素养为目标”的原则,努力做好五个对接,即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学校积极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要依法依规办学,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教学标准、教学指导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等文件政策落实执行,各处室、专业科、班级,不得随意自行停课,不得私自修订课程设置。

第四十二条【实习与就业管理】学校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学校加强实习与就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努力提高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水平。学校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为学生创造就业创业条件,要建立高效的实习就业工作服务机制,努力开拓就业市场,提供就业创业信息,要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要认真搞好就业指导、就业推荐、跟踪回访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招生工作】学校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制定好年度招生方案,强化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严格招生工作流程,按计划、公正、公平的录取合格学生。招生组织、录取及宣传工作要严格按国家省市区的要求贯彻执行。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管理

第四十三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363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四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财务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四十七条【规范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四十八条【捐赠与使用】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

学校应当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学校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家校共育】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校外实践教育】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旅行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争取社区支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终止情形】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注销与清算】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剩余资产处理】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章程修订】 学校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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