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导向明确、体系完善、奖惩结合的教职工薪酬制度体系,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青岛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校教职工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教通字【2019】54号)以及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印发的《中小学校教职工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与我区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我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断深化中小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合理、公平透明、有效激励、管理规范的效力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教师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自主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
(二)坚持人才导向、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格考核、注重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注重业绩,提高工作量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分配权重。
三、改革范围和实施时间。
学校在编(含聘用制)教职工。改革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法。
1.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核定。
2.班主任津贴。根据现行财政经费拨付渠道,按照人均每月1000元予以保障。
3.政府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区公务员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作为政府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现行财政经费拨付渠道予以保障。今后每年三月底前,根据上年度教师及公务员收入水平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民族班办学、寄宿制学校、普通学校跨区域合作办学、职业学校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以及技术服务、社会培训、开展课后服务增加的绩效工资以及年终绩效工资,按原渠道予以保障。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通过财政工资统发渠道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班主任工作情况,政府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工作量津贴、班主任津贴、中层及以上干部津贴、考核奖及其他奖励,根据教职工的职责、业绩、贡献分配,合理拉开差距,不能人均分配,着力体现奖惩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工作量津贴。包括基本工作量津贴和超工作量津贴,依据学校制定的《中德应用技术学校教职工工作量核算办法》进行发放。教师工作量按授课学时计算,其他岗位工作量参照教师工作量予以确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工作量、基本工作量津贴标准、超工作量津贴标准。工作量津贴标准,不分职务、职级统一标准。工作量津贴按月发放,多劳多得。
(二)班主任津贴。规范班主任教师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班额、工作量、工作责任等具体情况,按照学校制定的《中德应用技术学校班主任管理及考核办法》要求计算、按月发放班主任津贴。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班主任岗位后不再享受班主任津贴。
(三)中层及以上干部津贴。结合校长职级制改革精神,按照《中小学干部选拔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经组织任命的中层副职、中层正职、副校长享受中层以上干部津贴,参照班主任津贴标准,中层副职、中层正职、副校长津贴比例按照1:1.1:1.3确定,干部兼任班主任干部津贴按50%计算, 按月发放。学期结束,按照《中德应用技术学校干部管理及考核办法》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四)考核奖。考核奖按拨付总额的50%确定。学校根据《中德应用技术学校教学人员学年度考核办法》《中德应用技术学校行政后勤人员考核方案》《中德应用技术学校成教处教职工考核方案》,考核结果突出工作业绩,按学期考核,分等次发放。
(五)其他奖励。
1.专业建设负责人、备课组长工作津贴。学校根据岗位情况设立专业建设负责人、备课组长等岗位,按月发放工作津贴。学期结束,按《中德应用技术学校专业建设负责人、备课组长管理及考核办法》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2.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按《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德应用技术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确认,分国家、省、市、区级,按不同标准予以奖励,12月份发放。
3.加班补助。按《中德应用技术学校加班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统计确认,每学期发放一次。
六、几个具体问题
(一)教职工病假、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规定的基本工资扣除比例扣发。病、事假六个月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自主发放,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教职工寒暑假期间按标准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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