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设备(耗材)、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医疗设备、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中心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青西新卫计字〔2018〕79号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计生系统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业务流程》的通知”,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采购过程中严禁化整为零、以拆分的方式规避采购管理规定;坚持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跟踪问责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中心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中心领导、科主任/护士长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心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中心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检、审计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中心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中心内、外相关专业(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信息化、法律等)专家组成,专家库人员名单由中心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投标都要根据项目情况从院内或院外专家库抽取。
第六条中心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请书;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编制设备参数及预算审核、编制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信息设备及软件、维修及服务类等项目、基建及维修、办公用品等货物招标文件及组织评标等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自筹资金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需与代理机构签订业务合同。
第八条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根据成交结果编制采购合同,提报财务科、审计科、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后签订合同。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档。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九条凡是利用中心资金采购的医疗设备、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信息软件、设备维修服务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
(一)医疗器械、设备类:金额大于1万元的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其它设备器械、设备维修保养。
(二)信息设备、软件及服务:金额大于1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软件及技术服务。
(三)基建工程类;经中心批准立项,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
(四)后勤物资类;单品种年用量大于1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消防器械。
(五)车辆、租赁等其他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招标项目。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中心招标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中心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经办科室须详细填写《采购申请书》,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委员会作出决策,招标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型号、功能、并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
(三)中心招标委员会或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把填写齐全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要附技术参数讨论报告)送交招标采购办公室登记,安排招标。
(四)限额和招标方式严格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计生系统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业务流程》规定执行。
(五)招标采购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分管主任、主任批准后发布标准公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
(六)招标采购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件是否齐全、真实、并出具审核报告签名确认。
(七)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原则上必须又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能开标。对特殊行业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改造)。
(八)中心监督委员会对招标程序、效果进行联合审查,在监督下进行开标。
(九)招标会议由签订协议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会议事务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
(十)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标。评审标准参照相关评标办法执行。
(十一)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二)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加招标工作。
(十三)公布中标结果,制发《成交通知书》,采购办负责编制购销合同,合同经财务科、审计科、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后签订。合同要明确该项目的金额、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及争议情况。
(十四)合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十五)相关部门负责招标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验收书应由申请科室负责人、主管业务部门工程师及主任、相关分管主任、主任签字确认后方可入账。
(十六)建立健全归口管理工作。招标采购办公室、其它相关科室负责将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及其它有关招标资料,根据中心一事一档的规定,建档备案。
第五章 招标纪律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成交资格;招标采购办公室违反本办法,交由中心纪检监督部门处理;招标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其申请审核程序也适应于委托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心招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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