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健康局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中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健康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设置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相关机构: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科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成员与项目参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采购项目。
(二)项目实施小组。
财务科和招标采购办是采购执行科室,依职责执行采购程序。采购执行科室和采购需求科室联合成立项目实施小组,采购执行科室分管领导任组长,采购执行科室和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与项目参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采购项目。
(三)项目管理部门。
卫生健康局设置项目管理办和招标采购办。局项目管理办和招标采购办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管理工作,依职责牵头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实施活动,包括项目发起立项、可行性分析研究、可研及概算审批、相关手续办理、招标采购活动、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申请、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后评价以及与发改、财政、审计等业务部门的其他沟通和衔接等工作。
信息化项目由局信息中心作为采购需求科室和管理部门牵头实施,过程由项目管理办、招标采购办配合对接工信局、发改局等单位进行项目发起立项、可行性分析研究、可研及概算审批、相关手续办理、招标采购活动、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申请等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项目管理人员应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四)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对分离。
项目管理办、招标采购办、财务科内部人员科学划分职责分工,建立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既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审计及使用部门的有效衔接,又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审、采购评审与结果确定、采购组织与履约验收、合同签订与验收评价等关联岗位互相分离。对关键岗位实施定期轮岗,对需求制定、专家抽取、现场评审与监督、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当由3人及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第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应重点防范以下风险:
(一)编制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需求或采购计划不合理,有倾向性技术指标,不按实际需求高标准或降标准采购或超计划采购。
(二)采购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缺乏或规避采购申请审批制度,采购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审批,采购过程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开评标过程进行暗箱操作,带有倾向性的开评标,造成违法违规风险。
(三)采购验收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对验收中存在的异常情况不作处理,可能造成账实不符、采购物资损失风险。
(四)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不能及时得当处理,可能出现违纪或舞弊行为,可能引起复议、诉讼等导致单位声誉损失的风险。
(五)采购业务记录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应付账款核算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导致单位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对账不及时、付款不当,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资金支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产和名誉损失。
(六)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环节的主要风险是政府采购的标底、供应商资料、评标人员情况等主要信息保密不当,出现泄密现象,可能将会造成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等后果,使招标活动沦为形式,影响政府采购成本和效果。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其他项目政府采购形式为分散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按以下基本程序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原则,需采购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无资金来源的需由采购需求科室落实资金来源后启动采购程序。
各科室在编制年度预算前要结合实际需求,充分论证采购产品(服务)估价及估价依据、采购数量、采购理由或依据等,保障预算科学性和有效性,强化预算对采购活动的刚性约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区转发青岛市财政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财务科负责汇总局各科室政府采购预算,录入预算系统报区财政局。
各科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条例》、《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区发改局项目提报要求,编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初稿,项目管理办负责统筹局各科室及局属单位固投计划项目,录入发改系统,报区发改局审批。
各科室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工作需要,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并签批采购审批单(附件2),经审批后,采购执行科室根据采购审批单等相关资料在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系统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
(二)公开采购意向。
我中心作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采购执行科室负责公开我局的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通过“网上超市”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采购意向,采购人应当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并在“二上”后2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项目采购意向,最晚不得晚于部门预算批复后20日内一次性全部公开(可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另外,预算执行中新增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固投计划项目应在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后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三)论证及公示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科室结合本部门职责科学合理确定并提报拟采购项目的基本功能需求。制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不得指定品牌,或带有倾向性,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便于指导后期履约验收,避免合同纠纷。
项目实施小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 3 名及以上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后的采购需求在法定政府采购网站公示不少于 3 日。
(四)提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执行科室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系统提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后进行政府采购。该阶段主要工作有:
1、预算金额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和购买。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按照青岛市财政局按年度下发的《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执行,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预算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具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50 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60 万元以下的工程)以下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局项目实施小组或由按规定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不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不用合同备案),并做好内控管理及档案保管。
2、提报采购计划阶段,如须采购进口货物的,应提前向区、市财政局申请获批。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因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在采购文件中标注“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未报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或者采购申请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3、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依法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协议要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采购需求、质疑答复、档案保存移交、代理费用付费人、收取方式及标准、采购人支付专家劳务报酬的金额、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五)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充分披露采购信息,写明详细需求,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同时采购文件应明确开评标时间和场所。
依法设定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实现公平竞争。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兑现扶持承诺。严格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落实好优先采购加分。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策,兑现政府承诺,让企业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六)依法在法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单一来源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不少于 10 日;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告期自发布次日算起。
(七)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自动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项目规模,一般参加 1 人,最多两人,由采购执行科室和采购需求科室协商选定;开标前提交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上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核查,采购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代表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相比具有畸高或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
(八)项目中标(成交)。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则上委托评审小组直接确定,采购需求科室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评审小组根据委托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 通知书,并在“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九)合同签订。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采购执行科室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交付方式、担保形式、支付方式、履约责任和违约风险等内容。合同履约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框架内按照审慎可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平等协商。
(十)项目验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基建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联合验收;未报建的维修项目、货物采购、信息化项目及其他服务类项目由采购需求科室、项目管理办及招标采购办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及时组织实质性验收。原则上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施工方项目验收申请后及时统筹安排,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技术、质量、服务、标准等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履约验收书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系统公示验收结果。对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应当在相关服务平台上公开验收结果,验收人员应当与采购人员相对分离。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验收内容、标准及验收责任,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束后,采购需求科室或者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形成验收报告,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十一)资金支付。采购需求科室、采购执行科室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区财政局及我局有关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提报资金支付相关资料,财务科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等事项。
(十二)档案存管。采购执行科室负责采购文件(包括音视频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项目实施小组决策意见、会商意见等应一并纳入采购文件进行档案管理。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第六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绩效不断提高。采购需求科室牵头负责项目后评价工作,结合预算绩效评价,围绕货物工程质量、成交价格、绩效产出等核心要素,设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实现、功能体现、政策落实、透明程度、节约资金,以及合规性、公正性、时效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购评审的有效反馈,并向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中标单位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提供基础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参照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文件要求,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内控制度。本制度自2022年9月21日起执行,其他本制度未涵盖的以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为建设主体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如遇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修订调整,依据调整后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