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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自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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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全区医疗卫生安全工作,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特签写《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一、高度重视医疗卫生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医疗卫生安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依法执业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严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严禁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禁执业地点与核准地点不符,严禁机构设置名称与核准名称不符,严禁未按规定设置科室,严禁承包出租科室和房屋,严禁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严禁在医疗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或未按照规定填写医学文件,或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严禁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

三、切实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加强法治知识学习,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防控工作,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落实机构和个人的责任,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严禁医疗机构或个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严禁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禁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严禁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审查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六、认真贯彻落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严禁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而擅自购置、使用。

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规范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建立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传染病防治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全面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爆发与流行。

八、认真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九、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严禁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严禁出售无偿献血血液,严禁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严禁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严禁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严禁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

十、认真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

十一、本单位按以上要求郑重承诺:“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确保医疗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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