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病案室负责全院病历资料的复印、复制管理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二、病案室有复印人员负责受理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申请。
受理: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③保险机构等人员和公安、司法机关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1)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出院证明及结算收据。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1)患者有效身份证明;(2)患者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4)患者出院证明及结算收据。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1)患者死亡证明;(2)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3)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死亡患者出院证明及结算收据。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1)患者死亡证明;(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死亡患者出院证明及结算收据。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1)保险合同复印件;(2)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3)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4)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患者出院证明及结算收据。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及负责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查询或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提供证明材料后,经病案室批准,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者全部病例供查阅或复印。
五、医院在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六、未出院患者需要复印病历资料者,由病案室对符合复印规定者,通知病区医务人员,病区派专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病案室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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