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系统
自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区卫生健康系统自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项目推进流程,提高投资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筹资金项目是指区卫生健康局所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 自筹资金项目应当与新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相结合,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且投资情况应当与本单位发展水平和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举债建设项目。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第一责任人,依法享有项目建设及实施管理等自主权。各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完善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管理等内控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进度计划,落实建设基本程序,规范办理建设手续,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自筹资金项目办理程序进行指导、监督、审计等工作,对建设项目开展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第二章 项目决策与计划编制
第五条 各医疗机构根据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结合自身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学科特色建设梳理项目需求,确定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进度总目标、资金筹措状况,按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拟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自筹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系统项目投资计划实行统一报送制度,各医疗机构应严格编制项目计划,按新区固投计划编报节奏报送项目,于规定时间将拟列区固定资产计划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汇总呈报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统一下达卫生健康系统年度自筹资金项目计划。自筹资金项目计划发布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追加。
第七条 自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应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要素;设备购置项目应按照采购品目及采购时间等因素统筹划分,科学整合呈报。
第八条 自筹资金项目计划提报应包括:
(一)申请文件。
(二)自筹资金项目计划一览表。(见附件)
(三)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院务会项目和项目计划决议通过文件。
(四)项目方案及可行性论证意见。各医疗机构应对提报的每个项目方案及可行性论证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相关联项目可进行统筹研究论证。对于不具备论证能力的单位,可采购第三方机构编制。
(五)资金筹措情况说明。项目资金筹措方式包括自有资金、融资以及上级部门允许的其他模式等。应详细说明本单位年度总预算和可供项目支出资金情况,防范财务风险。除自有资金外,其他筹措方式应附具资金筹措依据、到账时间等。
第九条 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各医疗机构对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向职代会作出汇报,未实施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向区卫生健康局做出解释说明。
第三章 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第十条 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应依法推进土地、立项、环评、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办理,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一条 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和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经院务会认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类项目须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对产品功能和档次充分做好论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加强风险管理。政府采购品类分类目录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等有关文件执行。
对于新购用于办公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产品等,应采购国产化终端等信创产品。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每月月底前,医疗机构将次月需实施的自筹资金项目到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备案(见附件),项目主要内容应与年度计划保持一致。30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和6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项目,均须到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项目登记备案后实施;限额以下的项目,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法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和40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须依法公开招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须依法公开招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须依法公开招标。
医疗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以拆分、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 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招标(采购)业务应委托代理机构依法实施。项目开展招标(采购)业务前,医疗机构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协议要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采购需求、质疑答复、档案保存移交、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合同和档案管理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落实实施标准。对招标(采购)需求制定、专家抽取、现场评审与监督、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当由2人及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充分披露采购信息及详细需求,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关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明确开评标时间和场所。
招标(采购)文件应依法设定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实现公平竞争。招标(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不得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扶持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发展,落实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
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科技含量比较高的项目,医疗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在采购档案中留存,医疗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依法向社会公开。电子招标文件供投标供应商免费获取,经医疗机构签字盖章的纸质采购文件存入档案。电子招标(采购)文件与纸质文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少于20日;单一来源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不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自发布次日算起。
第十九条 项目开标5个工作日前,医疗机构应向区卫生健康局报送采购开标计划(见附件),区卫生健康局视情以现场监督、观看音视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医疗机构、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监控设备,能保证将招标(采购)活动现场音像同步录制、清晰完整的储存,并作为项目招标(采购)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招标(采购)人代表不得向其他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报告由医疗机构代表、评审委员会(小组)专家共同签字确认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在招投发布招标(采购)平台发布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
废标的项目,废标理由须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平台公示。组织专家对招标(采购)文件重新论证,出具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自筹资金项目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经过法定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医疗机构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照采购文件、投标(报价、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订立书面合同和廉政责任及安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要求。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订。
医疗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报价、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将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招标(采购)完毕后30日内,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由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留存。采购活动的音视频资料随同招标(采购)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国产产品不可替代,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开展采购活动。医疗机构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
(二)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见附件);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见附件);
(四)其它规定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以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活动,采购前应向卫生健康局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项目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况说明。须明确单一来源的依据、采购预算、拟使用的供应商;
(二)专家论证意见(超过公开招标预算金额的需要有5名以上专家,其中1名为法律方面的专家)及论证专家登记表(见附件);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网络平台公示截图和网络平台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法律规定有关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医疗机构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实施。医疗机构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况说明;
(二)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三)项目公告网页截图;
(四)进入评审程序项目的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招标(采购)过程发生质疑、投诉,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8〕50号)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向区卫生健康局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追加列入自筹资金项目计划,同步办理组织实施手续。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在自筹资金项目计划发布后成立项目推进工作小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小组组长(项目负责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与项目参与单位及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各成员部门分工明确,彼此协调且相互制衡,招标(采购)、财务、资产、审计、建设、使用部门等关联岗位互相分离,关键岗位应定期轮岗。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招标(采购)、施工质量和安全、设备质量等方面,具体责任到人。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做足、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一经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实施内容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调整。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发生变更,应及时提报项目变更申请,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使用、价款结算、财务会计核算、竣工财务结算和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作为建设项目法定主体,在中标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验收成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可行性论证、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备案申请(备案申请表)、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施工计划、 招标文件、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等全过程文件,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合同资金支付参照《青岛市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暂行办法》(青黄财字〔2015〕249号)执行。资金支付时依据自筹资金计划、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项目验收书等材料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不得违规或超期支付。
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不得违规收取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等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对于投资数额较大或特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据此开展后续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还应防范以下风险:
(一)计划环节需求或采购计划不合理,有倾向性技术指标,不按实际需求高标准或降标准招标(采购)或超计划招标(采购)。
(二)招标(采购)环节缺乏或规避采购备案登记制度,招标(采购)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审批,招标(采购)过程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开评标过程进行暗箱操作,带有倾向性的开评标,造成违法违规风险。
(三)验收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对验收中存在的异常情况不作处理,可能造成账实不符、采购物资损失风险。
(四)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环节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不能及时得当处理,可能出现违纪或舞弊行为,可能引起复议、诉讼等导致单位声誉损失的风险。
(五)业务记录环节应付账款核算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导致单位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对账不及时、付款不当,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资金支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产和名誉损失。
(六)安全保密环节招标(采购)的标底、供应商资料、评标人员情况等主要信息保密不当,出现泄密现象,可能将会造成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等后果,使招标活动沦为形式,影响招标(采购)成本和效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要将廉政工作纳入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各个环节,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施工、供货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工作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或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行为的施工、供货单位,应立即停止项目实施,全面排查整改,并通报相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自筹资金项目应加强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风险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当快速反应、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客观准确反映事故或事件情况,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区卫生健康系统自筹资金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区卫生健康局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自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卫生健康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医疗机构和项目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的;
(九)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 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计生系统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管理规定》(青西新卫计字〔2018〕58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系统自筹资金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业务流程》(青西新卫健字〔2019〕4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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