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青岛西海岸新区区立医院2026年医疗秩序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2-11
字体大小: 打印

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卫通[2001]12号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严禁非法使用。对违反者,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七、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河北省邢台市、陕西省西安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相继发生了在医疗机构内伤害医生和患者的恶性刑事案件,造成2人死亡15人受伤,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日前,公安部下发有关涉医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对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治安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提出要求。医疗机构作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内部治安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护。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防控措施,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医疗机构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针对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落实安全保卫措施;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特别要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落实人防、技防,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合理调配保安力量,做到关键岗位有人值守,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和秩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综治、公安、司法、宣传等部门协调配合,大力推动以人民调解为重点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提供高效、便捷的途径。要推动落实医疗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加强医患沟通,积极协调配合化解矛盾纠纷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与患方的沟通的能力。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特别是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的苗头、隐患,要及时向上级主管、医疗机构领导报告,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对可能引发治安案(事)件的,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做好治安案(事)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预防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增强应急事件处置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制度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从严要求安全防范制度的落实。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开展医疗机构保卫人员的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建立正规的保卫人员队伍。要指导医疗机构完善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增强医疗机构应对治安突发事件的能力,将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的要求,以病人为中心,加强依法执业的理念,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的核心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要开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全员培训,针对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将医德医风建设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规范服务流程,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向本地卫生系统转发,抓好落实工作。要将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情况汇总后,于2012年4月15日前报卫生部。各地对发生的重大涉医案(事)件要及时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维护与尊重患者权益制度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医院自律行为,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进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1.制定维护与尊重患重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服务规范。如:医患沟通制度、遵守保护患者的隐私规定、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规定、患者的权利及义务告知书。告知患者,患者有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申述权。

2.患者对病情、预后、医疗有知情权,患者有选择和同意治疗计划的权利。在入院72小时、手术前、有创检查、化疗、输血、病情变化及采用新方法治疗等情况时,充分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谈话并签署意见。

3.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施术者负责,必要时由上级医师负责,并在病历中记录。

4.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5.特殊诊疗必须在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后进行,紧急抢救又无法签署知情同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2010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6.明确告知患者在危及生命安全时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规定,紧急处置应及时记录并确认。

7.为了监督、保障告知义务的落实,将维护患者和家属权益的情况列为患者满意度调查的重要内容。

8.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知情同意和告知相关能力与技巧的培训。通过查房、运行和归档病历检查,评价职工对尊重与维护患者权益认识的知晓程度和落实情况。

(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医学是技术与伦理的统一,医学的科学价值是建立在为患者服务这一伦理基础上的,离开了医学的伦理价值,其科学价值便失去了根基。因此,医疗活动的成功与否不公取决于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水平,而且还与患者与医务人员的权利及义务、责任享有与履行有着密切的关系。明确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因此,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告知书,希认真学习,做好宣传和告知。

1.患者享有的权利

(1)医疗权

您选择到我院就医时,有权得到与我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2)知情权

a.您有权知道您所患疾病的现况,医师的初步诊断和为您制订的检查治疗计划,以及您所患疾病经治疗的预后。

b.您有权知道您所患疾病的处方药物名称、治疗作用、用法、用量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您有权在药理作用类似的多种药物中,选择自己经济能力能够负担和既往使用过的有效药物。(但您做出类似的选择应取得医师的同意)

c.您有权知道规定的医疗、护理护理项目及收费标准。

e.您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及治疗方面的部分病历资料。

f.您可以复印、复制以下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例、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g.医务人员在对您做一些危险性、试验性或是比较昂贵的检查、治疗,必须征得您的同意。

(3)决定权

a.您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检查、检验、药物或治疗方法,并承担所决定引起的不良后果。您的意愿会受到尊重,但您需要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

b.您有权征求其他医师的意见。您在我院接受的治疗,是由一组医务人员实施。但如果您觉得需要征求其他医师的意见,您有权向您的医师提出请求会诊的申请。

(4)隐私权

a.您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会得到尊重。您的个人信仰及意愿,在不损害其他患者、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会受到尊重。我院也会依法保护您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您感到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时,您可以向医务人员提出。

b.医院将对您的病情资料予以保密未经您的同意,除涉及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需要外,院方不会将您的病情资料向他人透露。

(5)申诉权

我院投诉中心、医务科、门诊部等是处理您口头或书面正式投诉的部门。医院会在合理的时段内,就您投诉做出明确答复,并说明已采取或将采取的处理措施。

2.患者应尽的义务

(1)您有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

您有义务尽自己所知提供现病史、过去史、住院史、用药史及其它有关情况的准确而完整的资料,并有义务向负责您的主管医生报告意外的病情变化。

(2)您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做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

为尊重您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我院的医务人员会根据您的病情交代治疗方案,请您或您的委托人及时做出选择,并为之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3)您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

您有义务遵照医生为您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检查安排执行医嘱。如果不能遵约,则要及时报告给主管医生或有关人员。

(4)您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

请您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不用违禁电器等,并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5)您有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它患者的义务。

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相互打骂、侮辱。

(6)您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不论您以何种方式支付医疗费,都有责任按时按数交付,或督促单位前往医院交付。

(7)您有在病愈后及时出院的义务。

我院的床位和医疗资源很紧张,只有及时周转才能保证广大患者对医疗的需求,因而您病愈后应及时出院。

(8)您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

我院会对部分出院患者进行跟踪随访,以观察了解治疗效果,这是医院对患者负责的表现,请您给予配合。

(三)诊疗知情同意制度

诊疗知情同意是患者行使有关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医务人员依法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为切实贯彻和落实此项制度,规定如下:

1.72小时谈话制度

(1)主要指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当天后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同意谈话,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在病程录中。

(2)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2.术前、术中、术后谈话制度

(1)手术前主刀医师或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就手术方案、危险性、并发症、预后以及术前准备、预防措施等进行说明和解释。在患者在其授权委托人充分了解病情、风险和预后以及医师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和主刀医师共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2)手术进行过程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需改变手术方案,必须及时与患者家属解释说明,征求其意见;谈话内容必须在病历上有记载,并有患方代表签字,并应及时向科主任和上级医师汇报。

(3)手术记录及术后病程记录必须在手术后及时完成,手术记录必须有主刀医师签名:手术后经治医师必须就手术情况、术后可能的并发病及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等向患者其家属交代清楚。并有患方代表签字。

3.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知情同意制度

特殊检验、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包括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特别是创伤性诊疗活动)。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4.麻醉谈话制度

(1)麻醉科医师必须在手术前会诊病人,与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共同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

(2)内容包括介绍麻醉方式及围手术期必须注意与配合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风险及防范措施。

5.输血谈话制度

见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知情同意制度

6.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下列等情况(如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进行知情同意谈话、记录。

(四)保护患者隐私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保护患者的隐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患者隐私权一般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患者隐私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及其他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患者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者,医务人员必须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保护患者隐私工作。

1.保护好患者的隐私部位,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患者隐私部位的暴露。

2.为患者保守秘密,不在公众场所讨论涉及患者隐私的有关疾病或治疗等信息问题。

3.不在患者面前分析病例或讨论不利于患者康复的疾病研究进展。

4.保管好涉及患者隐私的病历资料,这是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环节。

5.非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医疗上的秘密,不可以在和其他不相关的人讨论患者的病情和治疗。

6.不可外泄其他只向医务人员公开的,而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等隐情。

附件加载中...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