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了《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政治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执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现将《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公示,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5月1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形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69号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工程咨询科
(二)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发送至hdfggczx@163.com
联系电话:0532-86989270
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1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范畴】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内,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不具有相应项目建设管理技术人员,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鼓励实行代建制。
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采用集中建设的项目,以及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具有相应项目建设管理技术人员的可自建。
第四条【代建形式】项目代建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结束。
建设实施代建:自施工图审查或控制价编制开始,到组织项目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结束。
第五条【管理主体】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程序】实行代建的项目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选取方式】公开招标是选择代建单位的主要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八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或具有代建经验的政府建设平台;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未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六)与项目单位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七)参与代建工作所需的其他资格。
第九条【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可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经项目单位确认后报批;
(二)确定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
(三)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审;
(四)负责专业设备、装修等专项工程的深化设计及其与建筑设计的衔接;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五)以项目单位名义办理项目规划、市政、消防、人防等报批和接用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报建和接用手续;
(六)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采购主要材料、设备,并组织施工;
(七)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九)协助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工作任务。
在手续办理过程中,相关申报材料须同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公章。
采用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三)至(十)或(四)至(十)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十条【项目单位职责】实行代建的项目,其项目单位应发挥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用地、拆迁报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四)委托代建单位办理前期手续报批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六)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审批;
(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八)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工作任务。
采用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还应视情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勘察、初步设计等单位;
(二)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报批等工作;
(三)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模式提出】项目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年度计划草案时,应会同项目单位同步明确项目建设模式,经分管区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管委区政府研究确定。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等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的重大项目,需实施代建的,由项目单位报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区政府研究,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视同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步纳入代建范围。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项目单位选定代建单位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投资规模、建设期限、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目标、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
采用全过程代建模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合同审查与备案】 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拟定代建合同时,由项目单位就协议文本书面征求发改、司法、财政部门意见。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期限进行审查,司法部门负责对代建合同合规性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是否涉及新增隐债、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奖励办法、是否违规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进行审查。
代建合同签订一周内,应报区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履约情况】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应该提供履约保函,金额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设定,为合同金额的10%。
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须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代建工作。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两个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代建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奖惩制度】代建合同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激励制度。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为总概算扣除代建管理费和基本预备费后的金额。代建单位应在全部设计文件完成后编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并及时提交项目单位审核确认,并与项目单位签订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作为代建合同的附属协议。
工程决算(不含代建管理费)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同时满足未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和工程质量满足施工合同要求3个条件的,因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等工作,实现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有结余的,代建单位可以获得不超过结余资金的10%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比例或金额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规避情形】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工作。
第十八条【预算编报】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交项目单位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代建单位申报决算时,应将奖励资金和财务费用纳入。
第十九条【项目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由代建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并按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20〕36号)规定执行。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由代建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发〔2022〕1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或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项目移交等手续。
代建单位应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报建、 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一并将完整归档资料交由项目单位保存。
第四章 代建费用
第二十一条【费用计取】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构成,不额外增加项目投资,从批复的项目概算内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基本预备费中计提。代建管理费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计算,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项目,按100%计算;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项目,按70%计算。
第二十二条【计费基数】代建管理费取费基数为代建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部门最终批准的概算(二次装修纳入代建范围的其取费基数还应加上经财政部门审定的二次装修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设工程其它费用及预备费等。不在代建范围内或代建合同签订前已经完成的项目投资,如项目单位自行完成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费用、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设备购置费用、因价格上涨造成的差价等,不计入代建费用取费基数。
第二十三条【费用调整】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发生调整和变更、增加投资的,按区政府研究确定后或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变更后的投资额计费。
因不可抗力、法律、行政行为和项目单位原因导致代建周期延长的,经项目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代建单位有权获得费用补偿,其补偿费用按代建管理费除以正常代建周期得出平均费用,乘以延长周期后计算,最终补偿费用以财政审定值为准。
代建费用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责任】代建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代建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人员责任】代建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给项目单位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应当依法终止代建合同的履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特殊情形】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的代建活动,并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非代建单位原因除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项目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项目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特殊情形】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人员特殊情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条【资金赔偿】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的事件,且代建单位没有及时自行处理的,项目单位可从代建单位履约保证金中提取赔偿金用于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足的则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文件出台背景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西海岸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三、主要内容
本次《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相关定义及范畴、选取及责任、组织实施、费用等进行了阐述。
(一)总则方面,明确代建制定义、范畴等。
按照《办法》,代建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单位的制度。项目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模式两种形式。
明确了实施范畴,政府投资项目均可采用代建制。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采用集中建设的项目,以及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具有相应项目建设管理技术人员的也可自建。
(二)明确选取方式及职责划分。
明确公开招标是选择代建单位的主要方式,也可按照法律法规采用其他方式。经管委区政府同意,可直接委托具有项目管理能力的国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代建。
理清项目单位及代建单位职责,其中全过程代建模式中,代建单位可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受项目单位的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经项目单位确认后报批。规划、市政等相关手续应以使用单位名义办理。
(三)明确组织实施中自模式提出至项目验收各有关程序的特殊情形。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以及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办法》明确了模式提出、合同的审查及签订、履约情况、奖惩情况等,明确追加投资及项目变更由项目单位负责严格按照新区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四)明确了代建费用的构成及计算方式等。
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构成,不额外增加项目投资,从批复的项目概算内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基本预备费中计提。
(五)《办法》进一步规定代建过程中特殊情形的责任。
明确规定了项目单位、代建单位、代建人员发生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措施以及资金赔偿等情形。
四、主要程序
代建模式由项目单位在项目谋划阶段提出,由管委研究确定;全过程代建从项目立项后即选取代建单位,建设实施代建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择机选取,具体责任界面由项目单位在代建协议中明确;项目审批、建设实施等严格按照《青岛市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代建单位应协助做好项目验收,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一并将完整归档资料移交项目单位。
五、主要任务
项目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和施工及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单位。通过《办法》明确代建模式的提出,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的责任界面划分等。
根据有关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5月15日就《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0条。
特此公告,感谢社会各界对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5年7月,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对《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风险评估。
通过风险调查工作,调查了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全面排查了《管理办法》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舆情及其他等6个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风险等级进行了分析研判。经评估,本次决策事项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经相关专家、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无违反法律、法规等内容。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由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区发改局党组书记唐晓城作了《关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汇报意见。强调,《代建制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投资管理要求,提升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按照各级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操作执行,推动代建制规范高效运行。要严格压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把项目关键环节,做到既管项目、又管代建。各区属企业要发挥各自专业领域的项目管理经验优势,主动对标行业先进,持续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要积极参与市场化竞争,通过高水平、规范化项目管理服务新区建设发展大局。
会议确定,区发改局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代建制管理办法》,按程序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