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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海洋发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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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海洋发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海域使用的法人或特定自然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青岛市黄岛区海洋发展局
2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青岛市黄岛区海洋发展局
3 对渔业船员、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渔业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22年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青岛市黄岛区海洋发展局
4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中的水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2022年9月2日修订)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通过,2024年9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明确抽查品种、抽查项目和抽查频次等,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农药、兽药残留等情况,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上级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4月17日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青岛市黄岛区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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