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教育和体育局权责事项清单(行政处罚) |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
| 1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法 (1995年3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非法举办初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2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教育法 (1995年3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014年7月教育部令第36号)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368号)将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委托16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3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法 (1995年3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4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368号)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处罚委托16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 1.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非法举办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5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6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9月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撤销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7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撤销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8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1.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参加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9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9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1.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9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根据2015年11月《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368号)将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委托16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包括: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对擅自分立、合并以及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1.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民办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或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10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所管辖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11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4年5月通过)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12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全民健身条例 (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全民健身条例 (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13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全民健身条例 (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1.全民健身条例 (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14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15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16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17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违法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 (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决定。 2、协助开展对本系统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的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 |
| 18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辅助人员组织使用、给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 (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四十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决定。 2、协助开展对本系统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的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 |
| 19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 (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决定。 2、协助开展对本系统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的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 |
| 20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幼儿园泄露幼儿及家长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泄露幼儿及其家长信息。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
| 21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幼儿园要求或变相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读物、教辅材料或者参加有偿培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二条《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读物、教辅材料或者参加有偿培训活动。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22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段文化课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二条《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段文化课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
| 23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幼儿园招生进行考试或测查的,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前置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的前置条件。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24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违反《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吸烟不听劝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所管辖的幼儿园、中小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25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职业学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进行有偿招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招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不得进行有偿招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级 | 负责对所管辖的职业学校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26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二条《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
| 27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违规安排学生从事岗位实习并扣取、截留报酬、补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十五条: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其他实习,实习单位可以给予实习学生适当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取、截留学生实习报酬、补贴。 2.《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进入高空、矿山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实习。禁止安排学生进入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岗位实习。禁止安排学生进入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禁止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时间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所管辖的职业学校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28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违反《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单位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2.《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吸烟标识应当包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统一管理。鼓励相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2.《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对所管辖的幼儿园、中小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 区教育和体育局权责事项清单(行政检查) |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
| 1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 行政检查 | 1.教育法 (1995年3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教育督导条例 (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1.教育督导条例 (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2.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县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
| 2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 行政检查 | 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通过,2022年4月修订)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 1.教育督导条例 (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县级教育督导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职业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
| 3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 行政检查 | 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1.教育督导条例 (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县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民办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
| 4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 行政检查 | 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1.教育督导条例 (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县级教育督导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
| 5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 | 行政检查 | 1.学前教育法 (2024年11月通过)第七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2.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
1.教育督导条例 (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县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幼儿园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幼儿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
| 6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3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2.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7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8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4年5月通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 1.教育督导条例 (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县级督导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
| 9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应用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4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10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2009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2009年11月通过)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课程进行评估。 2、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
| 11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12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13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14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
| 15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县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16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17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体育类基金会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县级体育类基金会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18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县级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19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项,将健身气功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健身气功站点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20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21 | 青岛市黄岛区教育和体育局 | 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加强对本级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 |
详情请见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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