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名称 | 科室职责 | 职责类别 | 实施权限 | 岗位职责 |
区民政局 | 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管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日常工作。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八条:“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市、区)性及以下区域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4.【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2月鲁办发〔2017〕5号)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