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 1 | 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相关血亲关系声明或证明 |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 3700000711002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公证机构、台湾公证机构、外国人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 | 办理地点: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黄岛区双珠路166号政务服务大厅2号楼三楼,巡查点:井冈山路578号恒德大厦三楼) 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受理-办证-发证(当场办结) 办理所需材料:1、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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