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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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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名称: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公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188号市民服务中心7号楼

3.联系方式:0532-86116363

二、执法职责、权限

行政处罚,包括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对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处罚、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处罚、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或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对参保单位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未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未出具相关证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企业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等。

三、执法岗位及职责

1.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岗: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1.受理。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制作行政处罚现场勘验笔录及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听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制作举行听证通知,制作处罚听证笔录。

5.审查与决定。行政负责人及法制机构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与执行。送达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7.结案。

8.办理时限。如确有违法事实,需从立案之日起90天内下达行政处罚。

六、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窗口);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6988500;0532-85586916

2.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市北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七、投诉举报

监督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电话:0532-86130816

信函投诉: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188号市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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