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名称: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保障局
2.办公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166号2号楼
3.联系方式:0532-58707979
二、执法职责、权限
行政处罚,包括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医保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强制,包括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行政检查,包括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行政奖励,包括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的奖励。
三、执法岗位及职责
1.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岗: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1.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2.行政处罚:发现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3.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 行政强制: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申请→负责人批准;若情况紧急,可以补批→符合条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证件→告知事实、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当场交付决定书、清单→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六、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窗口);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6988500;0532-85586916
2.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市北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七、投诉举报
监督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0532-8613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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