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
序号 | 证明索要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营业执照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70000013101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08-2017 |
行政审批部门 | 一、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08-2017)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珠江路577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13房间 四、办理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二、设备经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有效合格检验报告。 五、申请材料 (一)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二)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 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 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三)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四) 移装变更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五)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六)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七)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八)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2.14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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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合格证 | 自持 | ||||||
检验报告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 ||||||
能效测试报告(仅限锅炉) | 能够开展锅炉能效检测的机构 | ||||||
2 | 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3700002031064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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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 | 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仅限外资)370000013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颁布)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需提供公证文件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颁布)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颁布)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颁布)第四十六条“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 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外国投资者及其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公证认证件原件。 具体事项办事指南可到山东政务服务网(西海岸站点)查询http://qdhdzwfw.sd.gov.cn/hd/icity/project |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 实行企业登记住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填写的房产信息能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核验的,只提供住所承诺书即可,不能通过信息核验的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 |||||
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评估作价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金融机构 |
需要到中介机构或有往来的金融机构办理。 | |||||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主管部门 | 前置审批事项办理部门官方网站 | |||||
清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税务部门清税信息与登记部门实现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 |||||
4 | 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 | 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 股权出质登记(仅限外资)3700000731007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 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外国投资者及其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公证认证件原件。具体事项办事指南可到山东政务服务网(西海岸站点)查询http://qdhdzwfw.sd.gov.cn/hd/icity/project | 名称登记部门官方网站 外方投资者或外国(地区)企业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说明: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