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2023年,黄岛区人民法院参考国内先进地区破产审判实践的经验做法,创新性改革完善原有的“执转破”工作,在原有的“执转破”工作模式基础上,进一步打破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界限,建立“执破协同”工作机制。制定了《关于建立执破协同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并于2023年7月5日发布实施。
“执破协同”工作机制可以概括为破产程序向前延伸、执行程序向后延伸,即对执行部门初步审查认为具备破产原因的执行案件由预审查小组提前介入进行预审查,以破产案件受理条件为标准进行的预审查,可以有效克服对破产案件受理标准认识的差异,统一破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少法院内部的程序消耗;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案件对执行程序形成结论的沿用及执行措施对破产案件的配合、协助,如破产案件对执行程序中形成的评估、审计结论的沿用,执行部门应破产部门的委托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协助查询等,可以有效减轻破产案件办理的难度,提升破产案件办理的质效。执破协同机制实施取得的效果体现在破产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并向前延伸到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今年已经在10件破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启动执破协同机制
案例亮点
该项工作机制在山东省内破产案件办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在全国范围内也属于先进举措。主要内容为:
(一)组建执行移送破产预审查小组。对执行部门认为符合破产原因的被执行企业法人是否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小组成员由执行、破产审判部门员额法官组成,小组自收到齐全的移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是否移送破产审查。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由执行部门依法移送相关法院破产审查。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对执行程序形成结论的沿用。1.破产审判部门对执行程序中依法形成且在破产财产变价时仍在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可引导管理人将其作为确定破产财产变价的依据,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并有合理依据的除外。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予以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2.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审计报告且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该审计报告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使用。3.破产审判部门发现执行部门正在处置财产的,可以引导债权人会议作出认可执行部门已进行的处置程序的决议,由管理人继续进行债务人有关财产变现工作,执行部门予以配合。
(三)破产案件受理后执行部门对破产部门的协助。1.破产审判部门可委托执行部门协助办理财产查询、车辆及相关人员布控、财产拍卖交付清迁等工作,执行部门应予以配合。2.企业法人所涉执行案件已全部结案或者无执行案件的,执行部门可以根据破产审判部门的委托以“执保”字号发起查询,不收取保全费用。3.破产审判部门发现执行部门正在处置财产的,可以委托执行部门继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取得的变价款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进行分配。
(四)当事人自行申请破产案件的“执破协同”。当事人直接申请的破产案件,需要执行部门协助配合的,由破产审判部门作出委托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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