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刘某于2022年10月与甲房产公司签订《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甲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同时刘某以该房产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领取了《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那么什么是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它又有什么作用呢?
案件评析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法律保护不动产买受人权利的重要制度。现实生活中,如果权利人可以在购买不动产过程中善用该制度、将有利于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一重保护屏障。
案例中,刘某和甲房地产商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刘某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了产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刘某同意,甲房地产商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助于确保将来把不动产的物权顺利的登记到自己名下,进而取得不动产的物权。
同时提醒大家,预告登记是为了保证物权实现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并非无限长,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并不产生物权效力,进行预告登记后,权利人应在房屋符合办证条件时及时办理正式产权登记。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