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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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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给予对方合理补偿——李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李某某于2012年12月购买房屋,购房款由其母亲支付。2016年1月,该房屋登记在李某某名下。2020年5月,李某某与徐某某登记结婚。同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为李某某、徐某某共同所有。2020年9月,徐某某起诉李某某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现李某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将涉案房产证书共有人一栏加上徐某某名字的行为属于赠与,但该赠与行为实际隐含着当事人希望婚姻长久的美好愿景,应当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因徐某某对涉案房屋没有贡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暂,综合考虑共同财产的来源、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感情基础、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等因素,判决徐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10%的份额。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内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形比较普遍。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因房屋归属产生重大分歧。夫妻一方同意将其个人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以建立、维系长久稳定的婚姻关系为前提。房产“加名”不能成为爱情或婚姻的真正保证,双方更应注重对婚姻家庭的付出,真正实现婚姻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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