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所需材料:监护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如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是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包括转让、抵押、注销、设立居住权)而申请登记的,应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附件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