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7-20
字体大小: 打印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不动产登记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对标学习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改革经验和省内外城市先进做法,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结合工作实际,现将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四)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

(五)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参考模板见附件1);

(六)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1.遗产管理人身份已经公证机构公证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提交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2.遗产管理人由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提交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3.其他情形的,提交确认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参考模板见附件2)。

三、办理流程

(一)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

遗产管理人由遗嘱执行人担任或继承人推选担任,且未经公证机构公证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前,由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管理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现场签署《确认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并核验确认全体继承人名单(参考模板见附件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二)申请受理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处理。

(三)公告登簿

受理结束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在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遗产及分配情况、遗产管理人情况等内容(模板见附件4),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具体按照《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准予登记。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承诺书》.docx

《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docx

《法定继承人情况确认书(具结书)》.docx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告》.docx

《确认遗产管理人声明书》.docx

《遗产管理人告知书》.docx

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流程示意图.docx


附件加载中...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