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律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推动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光浩所自2006年成立之初,就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目前又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律所合规管理体系,通过律所合规筑牢信用管理基石,不断提高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的意识,打造出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律师队伍。
一、构建律所合规体系,通过完善的合规组织架构,筑牢律所执业风险“防火墙”。
强化合规管理是中国发展的新趋势。对于合规管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合规管理要跟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等中央文件明确要求树立企业合规意识,守法诚信、合法经营。因此,加强合规管理已是大势所趋,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依法合规管理水平都已成为企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之举。
光浩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率先在所内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以合规“三融”(融入体系、业务、岗位)为主线,以“三重”(重点领域、环节、人员)为抓手,以“三道防线”(各业务部门为第一道防线、合规管理小组为第二道防线、合规监督小组为第三道防线)为落脚点,构建了全员参与、全过程监控、全领域覆盖的合规管理体系。
二、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办案质量保障及监控制度,打造律所执业信用“安全网”。
为加强律师执业信用,提高办案质量,形成激励守信、约束失信的律师执业环境,推进律所诚信建设,光浩所专门制定了《信用档案制度》和《办案质量保障和监控制度》。
根据“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优质高效”的原则,拟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向委托人全面了解案情。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案件办理思路,填于《收案审批表》上送主任和主任指定的案件质量审查人审查。主任或其他案件质量审查人认为拟承办案件的律师不能对案件思路达成共识的,在接受委托后五日内由承办律师申请集体讨论。同时,根据制度规定,律所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所内律师执业信用评查会议,根据一年来当事人投诉情况、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卡反馈情况以及通过组织召开当事人座谈会、走访当事人等方式所掌握的律师执业情况,对所内律师的执业信用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情况记入档案。相关案卷材料在归档后要保存二十年以上,保证在当事人有需求复印有关材料时,律所能在办理审批手续后,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正当、合理要求,确保律师对每一个当事人负责,对每一个案件负责,以打造事务所良好的执业信用口碑。
三、建立统一收案、收费制度以及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点亮律所执业诚信队伍建设“引航标”。
严禁任何形式的私自收案、私自收费、乱收费是律所诚信队伍建设的一条基准线。光浩所制定专门的统一收案、收费制度以及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敦促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坚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避免利益冲突。
根据制度要求,承办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与当事人洽谈,达成初步委托代理意向,依据律所收费标准商定服务费用后,填写收案登记表,写明简要案情,与当事人一起到律所主任处审批。主任可授权副主任,在主任不在律师所时,代行收案审查职责。律所主任对案件进行审查,除审查是否向委托人告知了收费标准、提示了诉讼(仲裁)风险、是否告知了委托人应享有的权利,是否进行了利益冲突审查等,还要重点审查是否作出了诚信承诺。审查合格后,收取委托人交纳的律师服务费,严格开票手续并依法纳税。
四、建立诚信信息披露、信息保密制度,完善投诉查处制度,拉紧律所执业形象“保险绳”。
为加强律师自身形象维护,光浩所还建立了完善的《诚信信息披露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和《投诉查处制度》。该一系列制度时刻提醒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坚守诚信,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树立诚信执业形象。
在诚信信息披露方面,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意自己的形象,积极进行自我宣传,但不能进行虚假宣传,自我吹嘘,贬损同行,而应严守诚信,自觉维护律所和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对委托人敷衍塞责,玩忽懈怠,对委托人提出的要求,要及时回复。凡属合理要求,要积极办理;对不合理的要求,也要耐心解释说明理由。在信息保密方面,忠诚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既是律师执业诚信的基本要求,律师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在代理工作结束后,仍负有保密义务。在投诉查处方面,当事人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投诉,主任或律师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中,应将当事人的投诉情况告知被投诉的律师,听取被投诉律师的意见,并对律师确实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加强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对突破底线的律师坚决“零容忍”。光浩所也实现了自成立以来零有效投诉。
光浩所以合规管理为基石,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符合自身实际的诚信建设方案,定期开展律师队伍执业道德教育,督促律师严守诚信执业纪律,在全所内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执业理念,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浓厚氛围,彰显了依法公正执业、诚信执业的良好律所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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