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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地产公司、某企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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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两被告合作开发某项目,为开展项目营销、宣传工作,两被告各自委派工作人员共同组建成立项目营销中心,并委托原告提供策划、组织服务,两被告系合伙人共同履行合伙职责行为。现因两被告合作期间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导致该项目公司丧失独立性。在两被告合作关系解除时,借法人独立地位相互推脱责任,均想避免承担债务,导致原告债权人利益受损。

因两被告系合伙关系,且在进行项目开发时存在人员及管理上的混同,原告有理由相信自己是为两被告提供了服务,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两被告之间关于服务费的承担属于内部约定,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两被告应对合伙债务服务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亮点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合作形式越来越多。实践中,公司合伙建设项目时任意交叉、混同用工、业务交叉,其意志已化二为一,相互之间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界限模糊,其行为本质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则可认定已构成人格混同,各合伙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市场交易秩序,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规范市场主体合伙经营行为、降低交易违约风险、激发市场主体经营活力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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