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2017年5月8日,青岛某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装合同,约定由青岛某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制作安装机械停车设备93个,金额为1972500元;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七日内一次性结清余款,设备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起始时间自设备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设备质保期于2019年12月24日届满,质保金未支付。青岛某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索要货款98625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某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8625元及利息11538元;二、驳回青岛某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亮点
青岛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西海岸新区重点企业,现已发展成为集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物流仓储设备、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汽车检测设备、汽车焊装线四大产业板块于一体的股份制公司,年产值7.5亿元,员工1000余人,近年来,该公司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山东省瞪羚企业、山东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自2022年以来,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黄岛法院作为原告涉诉案件23件,涉及金额1200余万元,涉及的款项性质大部分是质保金和验收款。若定作人无故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报酬,应负不履行或者履行定作合同的责任。法院通过高效审判,及时提供优质法治营商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