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杨某某驾驶车辆与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经法院庭审调查、审查,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法院认定杨某某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被告杨某某因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以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有新的证据需要验证、勘验为由,要求法院延期审理,但其没有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法院依法进行审判。
根据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法院认定杨某某负30%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缴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夏某某死亡造成的原告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应按照杨某某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根据被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中的约定,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某赔偿。
案例亮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还原交通事故现场,反映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的证明书,是一个专业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并不直接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故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法院庭审调查、审查,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实践中不采信事故认定书的情况虽不常见,但其并非审判中必须采信的证据,故法院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首先对道路事故认定书的事实进行查证认定,加之证明事故认定书有误对当事人而言举证责任过大,救济途径太少,故法院在其中的职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对营商环境提升、健全城市司法环境的重要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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