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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合同诈骗案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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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202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薛某某(另案处理) 在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预谋通过在网上寻找出租钢板的对象租赁钢板。后由刘某某负责联系对方租赁钢板并签订租赁合同,薛某某负责支付押金或运费。在取得钢板后二人直接予以变卖销赃获利。被告人刘某某共诈骗八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93719.49元。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例亮点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

1.严厉打击犯罪,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诈骗类等经济犯罪案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安全、稳定、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2.合同诈骗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复杂性等特点,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家,在与人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内容、印章真伪、对方的履约能力等方面仔细辨别,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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