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具有公益性特征的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医疗机构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机场、车站、港口、物流园区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站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4.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5.事故车辆停车场;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
7.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临时性停车场;
8.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三)除上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外,其他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
2.商场、写字楼、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