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活动,在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动用明火、开挖深基坑等作业,以及从事其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主动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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