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链接:http://csglj.qingdao.gov.cn/cg_ggqsydw/cg_ggqsydw1/202112/t20211213_3988433.shtml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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