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详细内容请参考2023年6月1日施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相关节能审查材料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节能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详细内容请参考2023年6月1日施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相关节能审查材料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节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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