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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停车服务费(元/月) |
车位场地使用费 (元/月) |
车位租赁费 (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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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车 |
室内停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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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车 |
50 |
70 |
175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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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30 |
50 |
150 |
300 |
备注:1.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2.立体停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加收不超过60元。
车位场地使用费:指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可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期间,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前暂按收益资金的20%扣除;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与停车服务费或车位租赁费不同时缴纳。)
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车位由承租人缴纳的费用。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所有。(车位租赁费和停车服务费可同时缴纳)
临时停车是指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进入小区探亲访友或办理其他事务的临时性停车。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临时停车不超过2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或场地使用费;超过2小时的部分,每小时不超过2元;当日连续停车不超过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