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335号)规定:经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超限检测点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车辆看管费。对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当事人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第三方协助消除违法状态,所需费用由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协议予以确定。扣押货物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由于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扣押期间发生的货物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当事人应缴纳货物看管费,货物看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元/吨(立方米)·天(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