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物业费起止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发布日期:2026-08-11
字体大小: 打印

根据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

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次月起按月计收。

    物业公共服务费原则上应按月计收。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人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人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应当及时将预收费用退还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附件加载中...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