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青发改规〔2023〕4号)规定:“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的指导工作。对综合评价不达标且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时,应当明确调整后的物业服务等级,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调整后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确定,不得上浮。”根据上述规定,若物业服务存在质价不符的问题,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和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青发改规〔2023〕4号)规定:“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的指导工作。对综合评价不达标且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时,应当明确调整后的物业服务等级,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调整后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确定,不得上浮。”根据上述规定,若物业服务存在质价不符的问题,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和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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