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2、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号和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3、所购机具和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列入我市“三合一”办理范围的机具为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自走式花生捡拾收获机。
对列入我市“三合一”办理范围的机具实施“先用后补”,即购机者购机后,通过农机补贴APP“补贴产品铭牌有二维码办理入口”提出补贴申请,待机具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记录的作业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要求受理补贴申请。
5、购机者通过APP自主录入的申请,可在APP中对提交结算前的申请信息进行修改,遵循谁录入谁修改的原则,购机者提交保存的申请只能购机者本人修改。
6、购机者提交保存的申请(APP端),只能在确认结算前对申请进行作废。必须注意的是,作废后该申请涉及的机具(出厂编号)永久不得申请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