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本级党委、党委审计委员会、政府行政首长或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党委审计办、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被审计单位(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确实原因,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需要撤销审计项目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组织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